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编号:2024-02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 号),龙星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547,539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754,753,900.00 元,扣 除 不含 税发 行 费用人民币
9,438,723.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315,176.7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星”),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及董事会的授权,山西龙星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山西龙星分别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治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3 月 8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存放
户用途 金额(元)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04753001040024603 山西龙星碳 0
限公司长治潞城支行 基新材料循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85280100100391265 环经济产业 0
司长治分行 项目(一期)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45521006417 0
司长治市分行
合 计 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 1”、“甲方 2”统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山西龙
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霆、宁文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