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认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
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
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且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按照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还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其他相关减持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