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04 月)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除外)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项
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
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
交易除外)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第(二十一)项标准之一的,须经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
股东大会审议。 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修订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 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上述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相应
的委托理财额度或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
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
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
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 司 董 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 司 董 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修订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届满; 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 事 应 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 事 应 当
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 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义务和勤勉义务: 修订
(一)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一)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 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
益; 益;
(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
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 事 会 行
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 事 会 行
东大会报告工作; 使下列职权: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 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二) 审议批准未达到股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本条第(十 ……
一)款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证 (十二) 审议批准未达到股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除外)。 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本条第(十 修订
审议批准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款的对外投资(期货和衍生品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交易除外)。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之
证券投资事项。 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之 (十三)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外的衍生品交易事项。 权限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
权限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 司 因 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 新增
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
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述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相应
的委托理财额度或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