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2 年 4 月)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众业达电气股 第一条 为维护众业达电气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或“本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修订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新增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修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修订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
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
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股票上市 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已满一年的要求和《关于上市公司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充规定》第九条关于特定期间内不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得回购股份的条件限制。 条件。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第一款六种情形外,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修订
(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修订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议决议。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回购的
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 股份自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
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依照本章 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依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发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定》(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以及 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履 策程序。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 修订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法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股方式缴纳股金; 修订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修订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