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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933,583,74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947,913,938 元人
人民币 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党组织要在职工群众
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
新增 政治引领作用,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引领建设先进企
业文化、创先争优推动企业发展贯穿党组
织活动始终。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 933,583,742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947,913,938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必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二) 要约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义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交易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议后进行相应的股份收购工作。 议后进行相应的股份收购工作。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得转让。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转让。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后剩余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券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不受 6 个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执行。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权性质的证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