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26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4月14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135.97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2.24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2 年 4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4 月 14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披露的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形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和在二级市场已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3,358.37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2,298.45 万股,预留 501.55 万股。
(四)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10 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34%、33%、33%。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注:1)上述 2021 年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 2021 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
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不同岗位性质核定的当年业绩完成情况确定解除限售额度。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