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2-06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1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 “公司”)。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72521804X6。 9132060072521804X6。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53.7461万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53.7461万
元。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
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手续。
3 在第一章总则后新增“党组织”相关条款作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第十二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应顺延,不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再单独标注说明。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在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中新增“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相关条款作为第十七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 值。
相应顺延,不再单独标注说明。
5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0,753.7461万股,均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0,753.7461万股,
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6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删除
7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者注销。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10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11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其他情形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