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里扬
股票代码:0024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
单一资金信托”)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 20 号信托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0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万里扬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万里扬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万里扬/上市公司 指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元信托/受让 指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
方 -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奇瑞汽车 指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
金信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8510848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 20 号
注册资本:420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斌
成立时间:2004 年 01 月 14 日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
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
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
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受让方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
托”)为转让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作为唯一委托方成立的信托产品,为转让方奇瑞汽车的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为奇瑞汽车和其关联方之间的转让,系根据奇瑞汽车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奇瑞汽车持有的上市公司 7,9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900 万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5.90%。
奇瑞汽车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安徽国元信托 合计持有股份 0 0 79,000,000 5.90%
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79,000,000 5.90%
(代表“国元
信托-安瑞1号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单一资金信
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万里扬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27 日,奇瑞汽车与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
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一)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及支付
1、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格为 10.77 元,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总额为人民币 85,083 万元。
2、双方同意,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 4,300 万元。
受让方于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12 个月内一次性或分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80,783 万元。
3、受让方应按照本条约定将各笔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具体收款账户信息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账户为准。
(三)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提交申请,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准备各自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全部登记在受让方名下。
(四)税费承担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五)协议生效及修改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
生效。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五、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份协议转让合同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万里扬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万里扬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
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许斌
2021 年 10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