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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22-053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17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2年7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3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余祥: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太安堂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1年12月22日,太安堂经深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后经申请变更为2022年4月30日。

    太安堂聘请审计机构制定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总体审计策略》明确,审计机构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完成公司财务报表
实质性审计程序,4月12日提交审计报告草稿,4月27日签署正式审计报告。由于公司审计机构还负责另一家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直至3月29日审计机构尚未完成公司有关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太安堂知悉审计机构审计计划,除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之外,未认真督促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策略,按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全部实质性审计程序。
    2022年3月28日太安堂相关子公司所在地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全域静态管理,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受到影响。4月23日,审计机构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关子公司的全部实质性程序,拟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待当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见的情况说明。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讨论后认为保留意见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而保留意见主要是疫情影响所致,因此倾向于等疫情好转后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遂不同意该方案。

    2022年4月29日,太安堂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议案并形成决议。

    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5月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更新的公告,称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机构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无法在4月30日前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也无法如期对2021年年报进行披露。公司股票自4月30日起停牌。

    2022年6月15日,审计机构向太安堂出具了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6月16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柯少彬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及送达董事审阅。

    余祥未能及时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柯少彬、余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李函芹,电话
020-37853763),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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