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2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74,750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88,820,438股的0.322%,行权价格为3.40元/
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
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
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相关公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截止 2021 年 11 月 11 日,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详细内容见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 11 月 12 日的相关公告。
3、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
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9)。
4、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 12 月 10 日的相关公告。
5、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具体
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7、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35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49 元/股。
8、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49 元/股调整至 5.83 元/股。
9、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5.83元/股调整至 3.40 元/股。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 729,250 份股票期
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32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597,000 份,行权价格为 3.4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26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1,597,000
份,行权价格为 3.40 元/份。本次可行权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5
月 3 日止。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11、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六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316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574,750 份,行权价格为 3.40 元/股;董事会决定合
计注销尚未行权的 239,000 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6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
个月内分四期行权。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第一 自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 25%
个行权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二 自授予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0个月内的最 25%
个行权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三 自授予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2个月内的最 25%
个行权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四 自授予日起5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4个月内的最 25%
个行权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予日,故第二个等待期将于 2024 年 5 月 3 日届满,
届满之后可以进行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24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3 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
2、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序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
号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形,满足行权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
2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