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章节及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章程修订内容
序 原章 修订
号 节 章程原表述(2022 年 5 月) 后章 修订后表述(2022 年 10 月)
节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 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301102850794。
440301102850794。
增加第十二条,续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2 新增 第 十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按照规定
条款 二条 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 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 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十 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十 四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条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条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 二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第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4 十 八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十 九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 二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第 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5 十 九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十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 四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 四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6 十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十 一 案;
方案; 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