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1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022 年 10 月 28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裁定受
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 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并定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
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2022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再次发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提示债
权人准时参会,并披露了会议主要议题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本次会议完
成了既定议题,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参会情况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议程如下:
1、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2、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3、管理人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4、管理人介绍《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5、管理人介绍表决规则;
6、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及债权人代理人共 38 家,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及
其代理人共 38 家,占全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 97.44%。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截至 11 月 20 日,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审查确认债权人 39 家,审查确认债权
总额 4,831,389,216.80 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 5 家,确认债权金额 1,687,637,741.43 元;普通债权共 34 家,确认债权金额3,143,751,475.37 元。此外,劣后债权共 5 家(均同时持有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 124,368,646.03 元。
另尚有 103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 129,653,554.32 元,主要系债权人以尤
夫股份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诉讼情况等尽快给出审查结论。
三、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 3 家,其中 3 家表决同意《重整
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
数;上述 3 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 37 家(其中 2 家同时持有有财产担保
债权),其中 27 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72.97%,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上述 27 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81.93%,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因此,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表决通过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向湖州中院提交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湖州中院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裁定批准尤夫股份重整计
划,并终止尤夫股份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五、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第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除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时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
议全文。”,重整计划草案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六、风险提示
1、湖州中院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裁定批准尤夫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尤夫
股份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 2022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