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6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1202 民初 213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因与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智航新能源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二、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货款 5,918,164.76 元并赔偿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上述未付货款,智航新能源已于事实发生之日时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智航新能源将根据(2021)苏 1202 民初 2133 号《民事判决书》计提相应利息,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1202 民初 213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