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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文化: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凯撒文化: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2-031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06 月 10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06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06 月 10 日上午 9:
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06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雅珊女士因疫情原因通过视频方式线上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 05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22 年 06 月 07 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3号楼L28-04单元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37,349,6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4.8101%。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951,695,066 股的24.9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4,406,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502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951,695,066 股的24.63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943,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7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951,695,066 股的 0.30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2,943,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7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951,695,066 股的 0.3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占公司扣
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951,695,066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 人,代表股份 2,943,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7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 951,695,066 股的 0.3093%。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669,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35%;反对679,984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3,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984%;反对679,98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少云、陈振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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