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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5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股份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8月14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3、2018年7月13日,独立财务顾问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分别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

    4、2018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18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18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

  二、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为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及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拟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3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0万股调整为3,805.42万股;预留权益由340万股调整为494.58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数量的调整,能更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在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程序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可实施。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独立意见;

    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法律意见书;
    5、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