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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关于与香港大学签订《合作研究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7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15-012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香港大学签订《合作研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鉴于药物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本研究项目存在不能达到研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与香港大学签订《合作研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司将委托香港大学研究开发“糖宁通络胶囊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作用机理的研究”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香港大学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同各方
     甲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香港大学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研究目标:系统评价糖宁通络胶囊的主要药效学和质量控制,并对其治疗Ⅰ型、Ⅱ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的作用机制进行探讨。
     2、研究内容:(1)建立糖宁通络胶囊的质量标准;(2)对糖宁通络胶囊治疗Ⅱ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药效作用进行系统的临床前评价;(3)考察糖宁通络胶囊降糖的机制;(4)对糖宁通络胶囊治疗Ⅰ型糖尿病进行探索性研究。
     3、研究方法和路线:(1)采用TLC(薄层层析)、UPLC(超高效液相色谱)等手段建立糖宁通络胶囊质量标准正文;(2)应用三种动物模型,评价糖宁通络胶囊降糖作用的主要药效学;(3)应用各种组学手段及体外模型,考察糖宁通络胶囊对葡萄糖代谢、糖苷酶活性和胰岛细胞活性的作用及靶点;(4)应用动物模型探索糖宁通络胶囊治疗Ⅰ型糖尿病的可能性。
     4、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文献研究工作将在合约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
     (2)质量标准工作将在合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
     (3)药效学评价将在合约签订后九个月内完成;
     (4)如果是有效的药物,作用机制研究将在合约签订后一年半内完成;
     (5)两年内1-2篇论文将在国际相关一流杂志发表。
     5、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款共100万元,于签约后十五日内支付;
     第二期款共30万元,于缴交中期报告时支付;
     第三期款共20万元,于缴交期末报告时支付。
     公司支付给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为公司自有资金。
     6、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研究报告和国际论文。
     7、知识产权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本合同所标的范围内的所有创新性专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人员有权作为专利第一发明人。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3)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4)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5)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若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乙方研究终止,经认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支付期款;若项目进行过程中甲方出现生产问题,未能提供乙方所要求样品及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专家评议会,由甲、乙双方分别邀请相同人数的专家与会予以评定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3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备查文件
《合作研究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