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 百灵 公告编号:2026-016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
州百灵”)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贵州证监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
贵州百灵 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利润 35,012.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5.73%;2020 年少计销售费用 24,080.95 万元,多计利润 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售费用 6,379.16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3.17%。上述财务造
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延期计提销售费用系行业共性与客观局限所致,非公司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对公司财务造假定性错误,公司无编制虚假报告的动机,因无法准确确认相关费用的归属期间,在 2023 年年报多计提销售费用进行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整改纠错,主观过错小,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其三,已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五,公司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其六,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远超类案处罚幅度。
综上,贵州百灵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贵州百灵因销售财务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导致销售费用核算出现问题,造成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与行业属性无关。其二,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不属于整改,对其财务造假的定性是准确的,公司存在主观过
错,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三,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日距离我局发现日不足两年,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我局依法对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举行听证,听取了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其五,贵州百灵所称税收贡献大、在职员工多、发展前景好以及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不利于公益等,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六,我局综合考虑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量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贵州百灵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
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姜伟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核心职责为战略与研发,不直接分管财务和销售费用核算,无权干预公司财务事宜,无放任违法行为,主导推进整改,已勤勉尽责。其二,对其 500 万元罚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被罚款。对其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与法定情形和类案不相符,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姜伟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500 万元罚款及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姜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其所称无权干预公司财务事宜不成立。案涉期间,其明知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仍主持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公司 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属于财务造假,姜伟所称主动推进整改不属于整改纠错。其二,姜伟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对其给予警告、处以 500 万元罚款并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姜伟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姜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姜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牛民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签署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牛民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职责范围清晰,无财务决策权。其二,全程牵头主导系统性整改,整改措施已落地见效,积极配合监管,已勤勉尽责,无违法事实,不应承担处罚责任。
综上,牛民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及 350 万元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牛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其所称无财务决策权不成立。其二,其主导推动相关整改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正常履职行为,不是减轻、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案涉期间,其明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仍审议公司年报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牛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勇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姜勇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职责边界清晰,对销售费用核算无管理权限与审核责任。其二,已全面履行董事及高管勤勉义务,分管销售部期间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担任董事期间签署年报符合法定履职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法不应被处罚。
综上,姜勇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及 200 万元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姜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姜伟的胞弟,长期分管销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姜勇在
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上签字,对年报的真
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其提出的对销售费用核算无管理权限与审核责任,不是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
证明姜勇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其违法违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姜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