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1-193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文件。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于 2021 年12 月 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相关文件中涉及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及“第七
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特别提示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修订后:
特别提示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有效期、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修订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三、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及“第七
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特别提示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40%、30%。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修订后:
特别提示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的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特别提示 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0.5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2.0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4.40 亿元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期间,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0.5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2.0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4.40 亿元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期间,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50 亿元、12.00 亿元、14.40 亿元。
修订后:
特别提示 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2.0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4.40 亿元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期间,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2.0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4.40 亿元
注:1、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期间,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存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