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制定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和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制定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实施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3.公司制定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