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0-040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2月3日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1-A栋五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512,9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9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宋俊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2
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黎明网络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7,512,9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11月18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及宋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