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资料,在参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放弃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认购的原因,公司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由204名调整为177名,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由776.2万股调整为657.41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7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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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晋龙 涂成洲 欧伟明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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