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4-060
关于调整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的议案》,同意调整公
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有关股权激励事项。
2、2014年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股权激励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 2014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152
号)》,该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4年4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有关股权激励事项。
5、2014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股权激励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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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4年5月23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方
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7、2014年5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股权激励事项。
8、2014年6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股权激励事项,因本期激励方案于2014年1月11日首
次公告至今,6名原激励对象自公司离职,第一期激励对象的人数由210人调整
为204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9、2014年6月2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
关股权激励事项。
二、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自身财务原因放弃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认购,因此,
董事会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由204名调整为177名,限制
性股票授予总量由776.2万股调整为657.41万股。
三、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的有关规定,本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放弃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认购的原因,公司A股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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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方案(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由204名调整为177名,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由776.2万股调整为657.41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第一期激励方案的
主体资格;公司本次第一期激励方案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条件等事
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激励方案(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