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由原浙江康盛管业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由原浙江康盛管业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
浙江康盛管业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 浙江康盛管业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
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 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330000000000265。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74507862XQ。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的本公司股份。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