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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20

康盛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1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11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 公司 2021 年 11 月 3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5、 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 公司 2021 年 11 月 3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公告》、《关于提请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公告》、《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7、 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
收账款的公告》、《关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增加议案后)》;

    8、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会议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增加议案后)》。公司发布的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内容、原因及程序,并说明了除新增临时议案外,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日、召开地点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上述补
充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31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6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3%。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
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常州星河”)(持有公司股份 1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8%)从规范运作和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补充通知,将上述临时
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候选人王允贵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相关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1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9%;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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