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应收账款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关联方转让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冲抵关联方等金额履约保证金事项与我们做了事前沟通,我们审核后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子公司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88%股权,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公司向我们提交了该议案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审阅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增加临时提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 波、李在军、于良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