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财务总监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我们认真审阅了都巍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都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俞波 李在军 于良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