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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08

海康威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
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
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并最终提高业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6、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同时,我们认为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发表相关专业意见。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晓波、胡瑞敏、李树华、管清友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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