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关于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事项(以下简称“回购延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延期事项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本次回购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黄 辉
刘雪琴
刘 捷
龚国伟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