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了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0,000万元-50,000万元,回购期限自本次回购公布回购报告书之日(2018年11月15日)起不超过6个月(扣除定期报告等窗口期)。
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回购股份1,448,400股,回购金额为人民币8,131,736.19元(含交易费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1271%,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5.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48元/股。
截至2019年6月14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累计回购股份24,974,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最高成交价为7.4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1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45,025,563.06元(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具体说明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起,公司根据整体资金规划积极实施回购,由于公司其他资金安排计划等因素影响,公司预计在原定回购期内,存在无法全部回购的可能。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价值及股东权益,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根据2018年10月26日起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公司拟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进行延期,延长至2019年11月6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
2019年11月6日止。除回购期限延长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延期后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未超过一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本次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情形适用前述规定,因此,本次审议议案属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事项(以下简称“回购延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延期事项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本次回购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延期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
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延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
六、相关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若本次回购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4、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正在推进中,可能存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批而提前终止回购事项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