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 必康 公告编号:2022-08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
必康,证券代码:0024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18 日、
2022 年 8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22 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以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目前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其名下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
股价异常波动期间,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遭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且未来暂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的计划。
但经查询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新沂必康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18 日、19 日存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执行李宗松所持公
司股票的情形,共处置股份 514,4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34%,处置金额共计 523.50 万元,同时存在后续继续被动减持的风险。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
股价异常波动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不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548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鉴于年报问询函中问题所涉及的事项较多、工作量较大,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将年报问询函回复日期延期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前,并于 2022 年 7 月 16 日、2022 年 7 月 26 日、2022 年 8 月 9 日
与 2022 年 8 月 2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68)、《关于延期回复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关于延期回复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部分问题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6、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32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鉴于关注函中问题所涉及的事项较多、工作量较大,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补充相应资料。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将关注函
回复日期延期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前,并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2022 年 8 月 23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7、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获悉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与光晖控股签署《关于新沂必康新医药产
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 42 家公司之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8、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
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关于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执行的具体情况,待公司详细核实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目前相关编制工作正常进行中,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也未向第三方提供 2022年半年度业绩信息。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
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1 条和第 9.8.1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092022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5、《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