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2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部分和解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1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累计共收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吴燕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与原告吴燕芬达成和解,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诉。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原告高原等89人签署的撤诉申请,原告高原等 89 人撤回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上述原告外,截至目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共涉及433名投资者。鉴于与上述原告已达成和解及撤诉,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吴燕芬签署的和解协议;
2、高原等89人签署的撤诉申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