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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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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
业一路 6 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 39 楼;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
副 168 号;
李宗松,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新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香兴福,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李京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董文,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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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安军,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王兆宇,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屈江浩,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蒋筱刚,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及延安必康披
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5 年
至 2021 年 1 季度,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上
述占用的具体金额为:2015 年日最高占用额 6.71 亿元,占净资产的
比例为 12.82%;2016 年日最高占用额 18.85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
为 22.29%;2017 年日最高占用额 20.73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2.19%; 2018 年日最高占用额 27.46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8.65%;
2019 年日最高占用额 27.46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6.56%;2020
年日最高占用额 17.32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0.24%;2021 年 1
季度日最高占用额 0.8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93%。直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才将上述占用的资金归还公司。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21 年 4 月 30 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 2020 年度期初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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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专项说明》,公司对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多个会计科
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 2015 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
8.43 亿元,变动幅度为 91.28%,调减银行存款余额 7.94 亿元,
变动幅度 871.05%; 2016 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 21.45 亿元,
变动幅度为 96.70%,调减银行存款余额 20.57 亿元,变动幅度
68.40%; 2017 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 13.80 亿元,变动幅度
为 95.57%,调减预付账款余额 12.52 亿元,变动幅度 113.28%;
2018 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 22.05 亿元,变动幅度为
95.45%,调减预付账款余额 12.52 亿元,变动幅度 116.93%; 2019
年年末调增其他应收款余额 13.93 亿元,变动幅度为 37.74%,
调减预付账款余额 12.52 亿元,变动幅度 114.62%。
2021 年 7 月 13 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 2020 年年报及 2021 年第
一季度报告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 2020 年年
末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 6.3 亿元,变动幅度 39.29%,
调减长期借款余额 6.3 亿元,变动幅度 58.15%; 2021 年第一季度
末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 6.3 亿元,变动幅度 39.29%,
调减长期借款余额 6.3 亿元,变动幅度 58.15%。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9 年 8 月 21 日,延安必康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 10.4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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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
二个月。直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才将 10.41 亿元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四、业绩预告违规
2021 年 1 月 30 日,延安必康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 3.5 亿元至 4.9 亿元。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20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11 亿元至 12 亿元。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为亏损 10.43 亿元。延安必康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 2020 年度
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未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8 条和《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5.3.5、第 5.3.6 条、第 6.5.16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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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一、二、三、四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周新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裁香兴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伍安军、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兆宇、时任
财务负责人屈江浩、时任财务负责人蒋筱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
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三、四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李京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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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
嘉,时任董事长周新基,时任总裁香兴福,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
伍安军、王兆宇、屈江浩、蒋筱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李京昆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
资有限公司,李宗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谷晓嘉,时任董事长周
新基,时任总裁香兴福,时任财务负责人董文、伍安军、王兆宇、
屈江浩、蒋筱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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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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