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2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2021)浙01执43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
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为保证正常流动资金需求,向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旅盛景”)开展设备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公司、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及实际控制人李宗松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74)。因未能按期还款,浙旅盛景对陕西必康、必康新沂、公司、李宗松、谷晓嘉、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必康、必康新沂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利息,对陕西必康、必康新沂人民币8789.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127、2021-081)。
(二)本次收到的《结案通知书》的内容
本院受理的浙旅盛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1执432号,本案已执行完毕,故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1执432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