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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5

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鉴于辛集市博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康医药”)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本着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保证博康医药按期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不影响资金正常运行,公司下属子公司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祥医药”)拟为博康医药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 万元。为保障公司利益,控制担保风险,润祥医药在向博康医药提供担保的同时,将由博康医药、马丽英提供反担保。公司与博康医药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润祥医药本次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润祥医药为博康医药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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