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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0/01/20)

公告日期:2020-01-20

延安必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20/01/20)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00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延安
必康,证券代码:00241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 年 1 月 15 日、
1 月 16 日、1 月 17 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
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近日与深圳市倚锋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在股权投资、医药大健康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重组与并购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战略合作。

    2、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下属子公司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为 GR201932002169,发证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有效期三年。本次
九九久科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连续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作,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4、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周新基先生前期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股份数量为 5,0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5.1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3%。

    5、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同方
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公司近日与同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在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6、截至目前,公司财务部未完成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合并工作,2019 年业
绩尚未完成测算工作,不存在将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提供给除年审会计师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7、除法定披露媒体公告或公共媒体转载公司已披露的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其他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8、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9、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10、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也未遭遇集中竞价强制平仓,且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未来暂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的计划。

    12、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159),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被动减持情况,未来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情形,自2019年12月10日起90个自然日内可能存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形。但由于该减持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计划尚存在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被动减持情况,未来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情形,自 2020
年 2 月 9 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可能存在遭遇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形。但由
于该减持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计划尚存在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3、《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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