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8,701.239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038.7653
元。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701.2398万股,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9,038.7653万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或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超过三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八)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 资产除外);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九)审议批准虽未达到前述第(八)项标准、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九)审议批准虽未达到前述第(八)项标准、
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 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项;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的事项;
规则》第九章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各 (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项交易; 市规则》第六章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的各项交易;
1、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