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1-056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8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 元/股(含)。
若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1,2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后续上述人员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等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的以下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 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 亿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10 亿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 元/股(含)
的条件下,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 1,250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 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80 元/股(含)测算,预计
回购股份数量为 1,250 万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5%。假设本
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95,894,874 16.50% 208,394,874 17.5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91,524,694 83.50% 979,024,694 82.45%
三、股份总数 1,187,419,568 100% 1,187,419,568 100%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8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80 元/股(含)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为 1,000 万股,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4%。假设本次
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95,894,874 16.50% 205,894,874 17.3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91,524,694 83.50% 981,524,694 82.66%
三、股份总数 1,187,419,568 100% 1,187,419,568 1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94.78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2.65 亿元、
流动资产 49.38 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10 亿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0.55%、15.96%、20.25%,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7),公司董事袁正刚先生、王爱华先生、刘谦先生、何平女士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李树剑女士、云浪生先生、只飞先生计划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
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433,000 股,不超过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07%。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减持数
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云浪生先生已减持股份数量 80,000股,减持数量过半,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67%。
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
公告》,公司董事刘谦先生已减持股份 15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126%,高级管理人员云浪生先生已减持股份数量 8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67%。
上述股东减持因个人资金需求,并未知悉本方案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
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后续上述人员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