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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0

齐翔腾达: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71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
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集团”)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1002 号)。因齐翔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齐翔集团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齐翔集团通知,获悉齐翔集团、公司
董事长车成聚及相关当事人周洪秀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和【2022】5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齐翔集团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2】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齐翔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 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 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 35,471,618.41 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 11,423,061.33 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齐翔集团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齐翔集团、车成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周洪秀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洪秀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齐翔集团控制的“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390,000 股。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 2,571,368.47 元。

  齐翔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车成聚、周洪秀是对齐翔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

  一、没收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2,571,368.47 元,并处以 7,714,105.41 元罚款;

  二、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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