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0-075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785,147,398.59 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2 号文)核准,淄博齐翔腾达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2,99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990,000,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0,000,000.00 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966,543,311.66 元。
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0)
第 00096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70 万吨/年丙烷脱
氢制丙烯(PDH)项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募 集 资 金 承 截止披露日自有资 已置换金额/拟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 投资总额 诺投资金额 金已投入金额 金额
目
70 万吨/年丙烷
脱 氢 制 丙 烯 346,000.23 299,000.00 785,147,398.59 元
785,147,398.59元
(PDH)项目 万元 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披露的《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第八节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的相关内容,本
次拟置换事项与该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已在
“70 万吨/年丙烷脱氢制丙烯(PDH)项目”(以下简称“丙烷脱氢”)中预先投
入 785,147,398.59 元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中喜专审字【2020】第 01412 号。
公司以募集资金 785,147,398.59 元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
月。
三、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 用可转 债募集资 金置换 预先已投 入募投 项目的 自筹资金
785,147,398.59 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1、齐翔腾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2、齐翔腾达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1412 号),认为:齐翔腾达管理层编制的《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2020)年修订》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 01412 号);
5.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