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2-040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 1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内
年 7 月 19 日,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
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
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实际完成 764 名激励对象共计 10,579.20 万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上市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
(七)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78 万股进行回购注
销。
二、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2 年 5 月 24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100 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139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6.46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6.46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6.12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预留 占预留授予 占预留授予日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本总额的比例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核心业务骨干(139 人) 1,100 100% 0.46%
合计(139 人) 1,100 100% 0.46%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2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较 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35%。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各会计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锁期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35%。
注:上述 2020 年、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考核期内若有子公司分拆出表,从该年度起营业收入考核值及基数值同口径调整。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期内考核若为“合格”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合格以下则取消当期获授权益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以下
标准系数 1.0 0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认购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由 11,100 万股调整为 10,9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00 万股调整为
1,100 万股,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9.17%。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 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激励对象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
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