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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图新: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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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5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核心骨干,均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3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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