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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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463-3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维图新”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报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预授权
1、2021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5.2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4.8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0.40%,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7.50%。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7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部分认购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导致首次拟授予权益数量剩余200万股。董事会同意对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1,100万股调整为10,9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00万股调整为1,100万股,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9.17%。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以2022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139名激励对象授予1,1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6元/股。
5、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6、2022年5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以2022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维图新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1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公司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
3、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维图新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1、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1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3、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维图新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四维图新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需要办理的后续事项
公司就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四维图新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四维图新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四维图新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