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21-011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5 号)核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向 16 名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 320,000,000 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2.5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271,698.1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74,728,301.89 元。2021 年 2
月 3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0BJAA70042),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2 月 3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合肥杰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发科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 司杰发科技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 募集资金用
号 名称 额(元) 途
北京四维图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0278000000757 智能网联汽
1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中轴路支 001 1,239,870,000.00 车芯片研发
公司 行 项目
北京四维图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1150078801200 自动驾驶地
2 科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003013 1,017,539,800.00 图更新及应
公司 东三环支行 用开发项目
北京四维图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90243261088 自动驾驶专
3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营业 8 724,165,600.00 属云平台项
公司 部 目
北京四维图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
4 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北京金融 632683640 992,924,600.00 金
公司 街支行
合肥杰发科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0278000000757 智能网联汽
5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中轴路支 147 0,00 车芯片研发
行 项目
合计 3,974,500,000.00 -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25,500,000 元(含税)后的
实际到账金额,与发行相关的其他费用尚待支付。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以上四家银行统称为“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使用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许佳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
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合肥杰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使用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许佳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杰发科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0BJAA70042)。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