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有关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四维图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北京四维图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9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205.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罗玲 王小川___________________
任光明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