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有关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7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7月24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罗玲 王小川___________________
任光明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