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有关职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独立董事(签字)
罗玲 王小川___________________
任光明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