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
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
重要提示
1、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
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9 号文核准。爱仕达的股票
代码为002403,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
中网下发行占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即1,20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
行最终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宏源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0 年4 月21 日(T-5
日)至2010 年4 月23 日(T-3 日)组织本次发行的现场推介和初步询价。只有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的询价对象方可参加路演推介,路演推介
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有意参加初步询价和
推介的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在北京、上海或深圳参加现场推介会。
4、股票配售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
量,由询价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询价对象应按规定进行
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010年4月23日(T-3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2
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
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6、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申报
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价格低于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
7、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所处行业、
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
9、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申购阶段实
际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查询。
10、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须按照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与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初步询价中
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
1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时间为2010 年4 月21 日(T-5 日)至2010 年4
月23 日(T-3 日)每日9:30 至15:00,其他时间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12、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申报的询价
对象不足20 家;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取得一致;
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200 万股。如发生以上情形,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推介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3
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0 年4 月20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可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2010 年4 月20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T-5 日 2010 年4 月21 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深圳)
T-4 日 2010 年4 月22 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上海)
T-3 日 2010 年4 月23 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北京)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T-2 日 2010 年4 月26 日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数量及有效申
报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2010 年4 月27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 日 2010 年4 月28 日
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为15:00 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 日 2010 年4 月29 日 网下、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T+2 日 2010 年4 月30 日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款;
摇号抽签
T+3 日 2010 年5 月4 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上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注:1、T 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
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
宏源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和路演推介工作。
1、路演推介安排4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0 年4 月21 日(T-5 日)至2010 年4
月23 日(T-3 日),分别在深圳、上海和北京向询价对象进行路演推介。具体安
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地点
2010 年4 月21 日
(T-5 日)
10:00-12:00
深圳:丽思卡尔顿大酒店3 楼宴会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16 号
2010 年4 月22 日
(T-4 日)
10:00-12:00
上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3 楼新亚厅
地址:上海浦东张扬路777 号
2010 年4 月23 日
(T-3 日)
10:00-12:00
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5 楼西安厅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1 号
如对现场推介会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咨询
联系电话:010—88085885、88085881、88085882。
2、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询价对象应到深交
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
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配售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
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
账号等)以2010 年4 月23 日(T-3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
息为准,因询价对象、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
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0 年4 月21 日(T-5 日)至2010 年4 月23
日(T-3 日)每日9:30 至15:00。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由
其所属询价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申报申购价格及申购数
量。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申报三档申购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各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相互独立,各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
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1,200 万股,同时每一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
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 万股的,超出5
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
申报申购数量及申购价格时应注意:
①每一配售对象最多可填写三档申购价格;
②假设某一配售对象填写了三档申购价格分别是P1、P2、P3,且P1>P2>P3,
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Q3,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P,则若P>P1,则
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
的数量为Q1;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
若P3≥P,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Q3。
(3)股票配售对象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股票配售对象未在初步
询价截止日(2010 年4 月23 日)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
一致的;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累计申报数量超过
1,200 万股以上的部分;经主承销商与询价对象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4)询价对象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
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询价对象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
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