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能力。我们同意王新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张志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翟小民:
李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