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陈共荣 屈茂辉 曾江洪 陈浩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