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 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
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
2 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或资助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或资助对象提
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单笔担保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 独立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 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4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